刘彦
Liu Yan
第一,法律缺失,区块链企业及业务缺乏行业监管。
区块链企业以及借助区块链开展的业务正在迅猛发展,已经超出了虚拟货币的范围。首先,可以探索建立“创新者备案免责”制度,建立创新容错机制,为创新创造宽松的监管环境,也为市场带来稳定的预期。
第二,区块链从业人员事前登记制度。
区块链的核心竞争力是信息的安全,虽然利用分布式储存的方式在技术手段层面极大减少了恶意篡改的可能,但是仍然在行业发展初期对区块链管理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区块链中存储有大量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对管理者的严格监管,是对信息所有者的保证,也有利于提升区块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公信力。
第三,根据“区块链 +”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区别化的监管措施。
能与不同行业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也将产生不同的监管需求。在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资金的快速转移和交易,需要对虚拟货币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跨国结算中的法律冲突解决进行规定。在智能合约领域,需要对合同法进行完善和修正,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当前我国针对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立法和监管存在空白,欧盟对于区块链尚采取观望态度,美国鼓励并保护区块链技术创新企业。
有学者认为可以参考欧盟于 2016 年年底发布反洗钱指令的修改稿,要求“数字货币交换平台和托管钱包提供商”在交易时,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以消除其匿名性。该指令进一步提出,在未来,数字货币持有者的身份有可能必须与数字货币的网络地址相连接。也有学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在智能合约中编入限制性代码,通过智能合约本身限制特定类型的违规交易,实现有效的事前监管。
因此,在区块链技术大范围投入使用前,可以采用“沙盒监管”的模式,在可控的环境内对其进行测试,提升监管者对区块链技术的了解认知,也可以预防风险和损失。同时,此类监管模式通过简化市场准入标准、流程,也有助于促进新产品、服务的快速落地运营,并且监管可以根据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总之,在数字经济时代,区块链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国家也认可区块链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意义和价值,而我们每个个体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区块链里面,我们的个人信息中相关权益的界定成为一个复杂问题。如何在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重大社会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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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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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数字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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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世传媒区块链与产业互联网融合应用60人首届论坛发起成员(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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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与安全技术联合实验室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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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碳排放交易管控区块链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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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智库(CTTI)广西民族大学广西-东盟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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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教育与考试中心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2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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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数字经济研究院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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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策略专家、国际数字教育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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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从事工商管理、金融及区块链、数字经济管理领域及低碳经济的研究、讲学和策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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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 数字经济管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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